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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評析/特首可由選舉或協商方法產生\溫滔淼

時間:2021-01-23 04:23:46來源:大公報

  全國政協副主席、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日前接受訪問時表示,不論《聯合聲明》還是基本法均清楚列明,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並由中央政府任命。因而認為將來即使宣布特首改由協商產生,英方亦不能批評中方違反《聯合聲明》。梁振英此言一出,攬炒派便按捺不住,立即跳出來抨擊。

  協商產生早載於基本法

  例如民主黨副主席林卓廷便批評:「基本法列明以普選為最終目標,若以協商方式產生特首,比起1200人選舉的做法更倒退,不如直接委任特首。」其黨友黃碧雲質疑梁振英選擇性引用基本法第45條條文,又指普選特首是中央當年承諾的最終目標,特首若是改由協商產生,不但違反基本法循序漸進、邁向普選的原則,「更與香港主流民意背道而馳」雲雲。

  然而,不管攬炒派如何煞有介事地拿基本法說事,但始終都是無法說明梁振英之言,究竟是違反基本法哪一條,更不要提《聯合聲明》。

  究其原因其實很簡單,「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實際上是出自《聯合聲明》第三(四)款和附件一第一節第三款,之後全國人大再將上述的中方政策宣示,寫進基本法第45條。因此,梁振英只不過是陳述客觀事實,指出特首改由協商產生,亦不違反《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規定。

  事實上,黃碧雲質疑梁振英「選擇性引用」基本法第45條,但是大家看畢基本法原文,便會發現黃碧雲才是真正的斷章取義。

  第45條第一款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第二款列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二款跟第一款之間,兩個條款根本沒有邏輯上的關連。

  因為根據基本法第45條第二款:普選特首是一個最終目標,即是目標達至前改由協商產生,並不會使到最終目標不再存在。其次,第45條第二款既沒提及協商一詞,亦沒規定普選特首此一最終目標達至之後,不再可改用其他產生辦法。換言之,不論普選特首的最終目標達至之前或後,都不能作為特首不可改由協商產生的法律根據。

  根據香港實際情況調整

  更重要的是,黃碧雲談及特首產生辦法根據時,故意不提「循序漸進」之前,尚有「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此一原則。換言之,中央假如認為香港現時的實際情況,特首並不適合由選舉產生,例如:香港出現突發情況,致使特首選舉無法正常舉行,又或者部分選舉委員跟攬炒派沆瀣一氣,造成選舉產生的特首當選人,最終不獲中央政府任命時,便可改用協商產生。

  至於林卓廷的所謂「民主倒退」一說,更是讓人感到莫名其妙。事實上,《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未列明,特首可以怎樣通過協商產生,即是協商方法的具體細節,尚須留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或者再作決定。

  既然如此,攬炒派又憑什麼認為,協商方法所產生的特首,其民主程度一定比現行的選舉方法低?

  除此之外,假如產生特首的協商會議委員,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投票產生的話,其民主程度便比現在更具全國代表性。因為所謂普選,本來便不以直選或間選劃分,而人大奉行直選與間選混合選舉制:基層地區人大由直選產生,全國人大則由地區人大投票產生,再由全國人大投票產生其常委會。在此情況之下,特首若是採用此一協商方式的話,便可視為由全國性普選產生了。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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