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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港的監督權毋庸置疑/郝鐵川

時間:2020-05-11 04:23:57來源:大公報

  關於中央政府(這裏所說的「中央政府」是廣義的政府概念,包括全國人大、國務院、中央軍委等國家機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具有監督權,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政治體制小組召集人之一的北京大學法學院蕭蔚雲教授在1996年出版的《香港基本法講座》一書中早已指出。他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通過明文規定香港特區某些事項必須向中央政府備案的方式,確立了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某些管治事項的監督權,香港大學法學院陳弘毅、陳文敏等教授連續三版的《香港法概論》對此也從不否認。但這一過去香港社會的共識,最近一個時期卻遭到香港社會一些「搞搞震」的人的反對,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憲法基本法已作清晰規定

  蕭蔚雲教授在《香港基本法講座》一書中,列舉了中央對香港擁有七項職權,其中第四項是香港特區須報中央備案的事項:立法會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備案不影響該法律的生效;行政長官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終審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在外國設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經濟和貿易機構,須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對二○○七年後行政長官、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修改,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基本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主權,又有利於香港特區的工作和基本法的實施。香港特區作為我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它所完成的某些重要政治、經濟事項應當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或中央人民政府,向它們備案。香港特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同時,通過備案的方式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

  蕭教授這裏「通過備案的方式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這句話用得很準確,此書在香港出版發行時,沒有任何人對此提出異議。

  香港大學法學院陳弘毅、陳文敏等教授等合編的《香港法概論》,是香港社會比較公認的香港法教材。而正是在這本書裏,作者用「違憲審查權」來表達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區事務的監督權。該書指出,香港「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而基本法恰是一份表現香港特區和中國憲制安排的法律文件。」

  在作者看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區的「違憲審查權」包括兩方面:

  第一,根據基本法,對香港特區成立以前的香港的法律具有審查權。

  第二,基本法第17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若認為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內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這些法律立即失效。

  違憲審查,又稱憲法監督,被國際社會公認為一種監督權。香港學者所述的「違憲審查權」,不正是承認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立法機關立法行為的監督權嗎?

  還應該指出的是,由於基本法第12條規定了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所以香港回歸以來,在基本法的實施實踐中,才確立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每年都要向中央政府述職的制度,述職制度有力地表明了中央對香港特區事務的監督權,否則何來「述職」?正是由於中央對香港事務具有監督權,所以基本法第48條第8款才規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基本法向行政長官下達指令權,而且這一條已被付諸實踐。

  無脫離中央監督的特權

  否定中央政府對香港事務具有一定的監督權,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無知或蔑視。

  國家憲法中有兩大規定決定了中央政府對所有地方政府具有監督權。一是憲法第三條規定民主集中制是中國的國家組織原則,這一原則強調了地方服從中央的統一領導;二是憲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單一制是中國的國家結構,這一原則強調地方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中央的授權,當然要受中央的領導和監督。香港特區是一個法律地位和內地省、直轄市、自治區相同級別的地方行政區域,沒有任何脫離中央政府監督的特權。

  所以,多年來,我一直強調,香港社會必須把憲法和基本法聯繫起來學習,而且也千萬不要認為憲法只有第31條才與香港有關,千萬要明白憲法所規定的民主集中制和單一制的含義,否則就不知道香港特區在國家憲法中的法律地位。

  杭州師範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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