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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必須協同保護知識產權/伍俐斌

時間:2019-03-12 03:18:06來源:大公報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基本原則之一,《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勾畫了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的基本框架和基本思路。科技創新需要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予以保障,構建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勢在必行。

  西方國家的發展經驗表明科技創新需要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知識產權大致包括著作權(或稱為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誕生於近代歐洲。在近代歐洲,科學技術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各國逐漸通過立法保護本國的發明創造,既可以鼓勵私人進行可能產生巨大經濟社會價值的發明創造,又可防止本國技術人才流失。

  最早的專利法起源於15世紀早期的意大利威尼斯,並帶動了威尼斯在15世紀至16世紀中葉的經濟繁榮。在16世紀時法國、英國等國先後頒布了專利法。特別是英國通過建立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實現了17至18世紀工業革命的成功,為英國的殖民擴張奠定了基礎。

  美國的崛起亦得益於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在對外貿易中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和其國內法中的「301條款」、「337條款」等,要求外國政府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專利大國與品牌大國的知識產權優勢,鞏固了美國作為經濟技術強國的世界領先地位。

  建立知識產權協同保護機制是提升粵港澳大灣區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保障。2018年廣東省專利申請量達79.38萬件,專利授權總量47.81萬件,居全國首位;國際專利(PCT)申請量2.53萬件,連續17年居全國第一。粵港澳大灣區在發明專利、PCT專利和DWPI專利數量上已超越三藩市灣區,成為全球創新能力的熱點灣區。

  2018年全球創新指數顯示,由香港和深圳的創新及科技業組成的深港科技集群是全球第二大科技集群。粵港澳大灣區具有極強的科技創新能力必然要求建立高標準的、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粵港澳大灣區應着力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跨境協作機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顯著特點。依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或該地區範圍內有效,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沒有域外效力。《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分別規定香港、澳門自行制定知識產權相關制度。內地、香港、澳門各自擁有不同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三地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保護對象、保護期限、權利的取得方式、執法模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當前內地、香港、澳門的知識產權權利不能自動獲得相互承認,未來粵港澳大灣區可先行先試,率先建立大灣區知識產權相互承認的機制。在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和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的原則下,粵港澳三地應加強立法合作,逐步減少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差異;加強執法合作,建立知識產權執法跨境協作機制;加強司法合作,實現全面的知識產權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並推動以非訴訟方式處理知識產權糾紛。

  中山大學粵港澳發展研究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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