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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凱廸議席也應DQ?\文兆基

時間:2018-12-04 03:17:49來源:大公報

  朱凱迪報名參加元崗新村鄉郊代表選舉,結果因其自決派主張而被選舉主任取消了參選資格(DQ),實在是意料中事。既然同屬自決派的周庭、劉小麗都被選舉主任DQ,朱凱迪又豈有不被DQ之理?當然,朱凱迪被DQ之後,反對派中人也自然要跳出來口誅筆伐,但是他們的反對理由,實在十分可笑。

  堅持不收回違憲主張

  首先是有人認為政府「搬龍門」,朱凱迪在2016年參加立法會選舉時,沒有被選舉主任DQ,甚至成功通過宣誓成為立法會議員,為何今天又會被選舉主任DQ?其實,朱凱迪在2016年7月30日,已曾跟「香港眾志」、劉小麗發表共同聲明,講明「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本身已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參選規定,理應被選舉主任DQ,他的宣誓也絕不真誠,理應被視作無效。

  某程度而言,當日朱凱迪能夠入閘並當選,是選舉主任「放生」的結果。至於選舉主任是故意「放生」,還是有人疏忽,未弄清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條文規定,或者是當時沒察覺朱凱迪的自決立場,這是另一個問題。可是無論如何,即使假定當日是疏忽「放生」,也不代表他當日不應被DQ,又或者他在將來參加其他選舉時,所作出的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聲明,必定出自真誠。

  另一個批評政府「搬龍門」的原因,是指朱凱迪並不支持「港獨」,只是「不反對他人主張『港獨』」,不應因此而被選舉主任DQ,這說法也是站不住腳。如上所述,朱凱迪曾在2016年表明自己「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而他又曾表明,自己的立場從來沒有改變過,即是他至今仍支持蘊含「港獨」選項的自決,他又怎算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呢?

  說到這裏肯定有人問:為何支持蘊含「港獨」選項的自決,便不算真誠地擁護《基本法》?因為任何人若是真誠地擁護《基本法》的話,便不應提出違憲主張,而朱凱迪所支持蘊含「港獨」選項的自決,則顯然是一種違憲主張。既然他提出違憲主張,又堅持不肯收回,他便不算真誠地擁護《基本法》,也不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的參選規定了。

  那麼,支持蘊含「港獨」選項的自決,又怎樣違憲呢?根據《基本法》第1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即使《基本法》部分條文可按照第159條的規定而修改或廢除,但第159條第四款列明「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由於第1條放在《基本法》第一章的《總則》內,所以它顯然是《基本法》第159條第四款所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自然也不能修改或廢除。

  「擁護」就需支持和宣傳

  更重要的是,不論《立法會條例》還是《鄉郊代表選舉條例》提到的「擁護《基本法》」,其實有其明確的法律定義。根據今年初作出裁決的「陳浩天訴羅應祺(新界西地方選區選舉主任)及其他人」(HCAL 162/2016)一案,判詞第142段曾明言:「『擁護』《基本法》的意圖不只是遵守它,而是還需要支持和宣傳它。」(原文:an intention to "uphold" the Basic Law denotes not just a compliance of it but also an intention to support and promote it.)

  在此法律定義之下,朱凱迪提出違憲的自決主張,已不符合擁護《基本法》當中的「遵守」要求。即使退一步而言,我們只看他「不反對他人主張『港獨』」的主張,但判詞提到擁護《基本法》「還需要支持和宣傳」的法定要求。朱凱迪既然不「遵守」又不「支持和宣傳」《基本法》,他又怎能符合《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的規定而取得參選資格呢?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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