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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香港特區根本大法\丘集賢

時間:2018-08-09 03:16:55來源:大公報

  宋小莊先生於2018年8月6號刊登於《明報》的一篇文章中,說得很正確。首先引述他的文章:「不少香港法律界人士認為,憲法也是中國法律,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全國法律要列入該法附件三才能在香港特區實施,否則就不可以。該款還要求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法律限於國防、外交及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事務的法律。但憲法並不是這樣的法律,所以就不可以列入附件三。由於憲法沒有列入附件三,又不可以列入附件三,憲法就不可能在香港特區實施。」

  當然宋小莊有其完美的理論,本人亦表示贊同。但我想稍為作出補充,以拋磚引玉方式,希望引起社會上更多人的討論。

  本人認為上述的說法,犯下一個基本錯誤,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於同一層面。這錯誤完全建基於香港法律界人士大多數是接受英國普通法的訓練,而英國是一個少數全球沒有成文憲法國家之一,因此,在英國來說,憲制性法律與普通法律是同一個層面的。但他們忘記了,在這些法律之上,仍有皇家特權(Royal Prerogative),俗稱皇上的淨剩權力。這些權力,是凌駕於法律之上。

  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正與德國激烈交戰,當時國會五年任期剛好屆滿,但在這個非常時候舉行大選是極為不適當的,因此時任首相邱吉爾便要求英王頒布命令,將國會任期延長至適當時候。但找遍英國的法律,是沒有任何條文,有作出這個規定的。但在英國的法治下,他們的不成文憲法傳統,容許國王運用其皇家特權,作出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命令。但這個憲法傳統的法律源頭,只可以說是皇權,或是由歷史流傳下來的「君權神授」。國王頒布的命令,沒人會提出司法覆核,全國上下遵守,這就是英國的法治精神!

  英國的皇權與中國憲法序言最後一段所言:「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基本制度和基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雷同。中國憲法是凌駕於所有法律之上。

  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二、第三款所指的全國性法律,是不包括中國憲法。憲法列明是法律的形式,法律的形式在英國普通法的法理或全球法律的法理(Jurisprudence)下,意思即是社會合約/契約,有別於個人合約/契約。個人合約/契約必須指明甲、乙為合約人,並得到甲、乙的簽署,這份合約/契約才能對甲、乙兩人有法律約束力。

  但法律,即社會合約/契約,形式上的要求,並毋須指定甲、乙,而是對所有的國民或在國土內的全部人士都產生法律約束力。這樣說明,雖然憲法是以法律形式,即社會合約/契約形式,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但其內容卻凌駕於一般法律,相等於英國的國王命令,是毋須要法律的源頭或再加說明的。

  因此,中國憲法,形式上是中國法律之一,但它實際上凌駕於所有全國性法律,因而不能被視作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所稱的全國性法律。

  事實上,在主權完整及全球的成文憲法法理(Jurisprudence)的規則下,只是〔中國香港〕,已足以表明中國憲法是可以在香港特區實施;中國憲法的序言最後一段(第13自然段)所講:「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而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中國憲法也是香港的根本法,但卻受限於憲法第31條下成立的特別行政區的條款。

  (本文原題為「憲法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方能在港實施嗎?」)

     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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