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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決取締「民族黨」 完善法律以絕後患/鄭赤琰

時間:2018-07-20 03:17:07來源: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於7月17日公開宣布,正在考慮引用《社團條例》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文,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不過,這項禁令還給予該黨在21天期限內提出申述,若申述無效後,局長會作出命令並刊憲,屆時「民族黨」將會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出任非法社團幹事,以及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即屬犯罪。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同屬犯罪。任何煽惑、誘使或邀請他人成為該社團成員,或協助管理該社團,屬於犯罪;或為該社團牟取社團費或援助,即屬犯罪。上述罪行的刑罰包括罰款及監禁,監禁年期最高為三年。

  維護國家主權必要之舉

  「香港民族黨」成立於2016年3月,其召集人陳浩天曾參加同年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但因陳浩天個人及該黨主張「港獨」違反《基本法》,最終被選舉主任取消其資格。被DQ後,陳浩天與該黨發言人周浩輝仍繼續四出宣揚其六大綱領,包括:「建立自由而獨立的香港共和國」、「鞏固香港民族意識」、「廢除《基本法》」、「支持與參與一切有效抗爭」、「建立支持「港獨」的勢力」,且聲稱「最終建立民族的主權國家,令香港再次成為東亞偉大的文明國家」。

  該黨還在添馬公園舉行「港獨」集會,之後還擬舉辦「哀悼香港淪陷20年」集會,但被警方以其黨綱違反《基本法》為由,禁止他們在任何地方舉行公眾集會。此外,陳浩天更被揭發今年7月1日赴台參與「台獨」分子舉辦的集會。

  由上所見,該黨與其負責人早已因為違憲觸犯分裂國家主權的行為,並引起警方與選舉主任關注。2016年至今,「民族黨」從未停止過推動「港獨」,陳浩天把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視為「淪陷」,把國家領導人、中央政府視為「殖民者」,如此大膽妄為、無法無天,已遠超言論的界線。因此該黨及其領導層早已成警方和保安局官員密切關注的對象。警方助理社團主任在該黨成立兩年才建議保安局局長取締,相信是警方要搜集該黨違法證據,現在保安局局長採取行動,定必是理據充分,是經過深思熟慮的結果,這一決定對於國家安全、公眾利益、社會穩定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民族黨」有組織、有行動、有「港獨」綱領,且與境外串聯,無疑是對國家和香港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不得不除之。今次保安局透過法律途徑採取取締行動,也凸顯特區政府維護司法尊嚴、尊重民主自由的原則,「民族黨」可透過司法程序提出抗辯,交由法庭和陪審團定奪是非。

  劃分「政治社團」有助規管

  這次是保安局自回歸後首次引用《社團條例》取締政治組織,其意義非常重大。《社團條例》是由港英政府在1949年訂立,並過渡到香港特區政府。回歸前香港只有少數政黨,它們均嚴守《社團條例》。但回歸後,政黨有如雨後春筍,在沒有政黨法的情況下,政黨為合法運作,會選擇按《社團條例》註冊為合法社團,或按《公司條例》註冊成立公司。

  回歸前,按《社團條例》註冊的社團,大多是宗親會、同鄉會、校友會等以聯誼互助為宗旨的組織,政治團體可說接近零,因為港英政府直到上世紀七十年代前,一直未有將公民制度引入香港,當時香港沒有政黨、沒有民選議員,只有官方委任制度。即使個別政治性組織,組織負責人亦隨時會被警方政治部當成組織非法組織,按「內部安全法令」「拉人封艇」,被捕人士且毋須經過司法程序,而是用《安全法》不經審訊便關進牢房十年八年。

  過往港英政府執行《社團條例》時,不會出現政治是非,可是九七後大批政黨政團以社團或公司身份存在,它們用《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註冊,卻從事政治活動;如果其代表角逐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席時,一切言行符合法規,這便問題不大。一旦出現涉及分裂國家主權,像「民族黨」般主張「港獨」的社團或公司,卻可以自由活動,這便是重大的漏洞。

  「民族黨」過去兩年以來若無其事地大肆宣揚「港獨」,「佔中」組織又企圖以「公民抗命」之名註冊成為合法社團或公司,且荒誕到在申請註冊的宗旨寫上「佔領中環、公民抗命」,被註冊官擱置不處理,有關組織竟責備政府「不民主」!由此可見政黨藉社團或公司之名「借殼上市」的做法,不但令官員執法時有所掣肘,也擔心背上打壓政黨政治人物之嫌,甚至擔心會向國際社會發放「特區政府打壓社團、公司」的錯誤信息。

  不少英國前殖民地在獨立後,特意在當地的社團法例內,劃分出「政治社團」類別,與一般聯誼性質的社團作區分,這樣即使在沒有政黨法的情況下,亦可以完善社團法例,也可排除政黨藏身一眾社團中,利用社團身份宣揚政治理念、從事政治活動,甚或將社團政治化。特區政府不妨參考有關國家的經驗,盡快完善《社團條例》,當然,長遠還需對23條完成立法。

原香港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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