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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官的懲戒機制

時間:2020-09-10 04:24:20來源:大公報

  根據憲法第三條規定,所有被任命的聯邦法官可終生任職或直到自願離職為止。對於聯邦法官的懲戒制度由兩部分構成:彈劾和一般懲戒。

  •彈劾由眾議院提出,由參議院審理,且需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定罪。由於對法官彈劾程序的審慎態度,美國建國以來只有15名法官被彈劾,其中8人被彈劾成功、認定有罪,其法官職位自動被免除。

  •聯邦系統對法官的彈劾程序繁瑣冗長,因此較少啟動彈劾程序。為了有效懲戒那些違法法官,美國在司法實踐中確立了一般懲戒制度。在初步調查對法官的申訴之後,聯邦上訴法院有三個選擇:撤銷案件、結案、成立特別委員會調查,進行正式調查。絕大多數申訴在這個環節以撤案或者結案的方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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