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據英國《衛報》及路透社報道:在科企大力移除社交平台上的極端言論時,總有保守派站出來質疑,科技公司任意關閉特定人士的發聲渠道有礙言論自由。但細心審視不難發現,這種看似擁護言論自由的論點根本站不住腳。
以美國為例,按照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只是上述條文只對政府施加限制,Facebook、蘋果和YouTube等是私人企業,法律並未禁止它們透過訂立服務條款和用戶守則,拒絕它們認為不恰當的言論。
退一萬步說,即使要從言論自由上切入,美國司法機關也曾為言論自由定下明確界限。例如,二十世紀初的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表明,即使最嚴格的言論自由權利,也不保護產生明顯的危險及引起恐慌的言論。
在其他西方社會,倘若某種言論,極具攻擊性和非理性,乃至已有壓迫特定族群之仇恨、報復、煽動性,也不受到法律保護。英國的公共秩序法禁止公開發表煽動種族和宗教仇恨的言論,德國的法律禁止公開發表否認大屠殺以及煽動針對少數族裔的仇恨言論,加拿大刑法與人權法禁止在公共場合發表煽動針對特定族群的仇恨言論,丹麥法律禁止基於種族、膚色、民族、信仰或性取向,對特定群體的威脅、嘲笑或貶低的公開言論……
紐約大學教授沃德倫(Jeremy Waldron)2012年的著作《仇恨言論的傷害》指出,言論自由並不能夠為公開的仇恨言論提供保障,因為管制仇恨言論並不是在管制言論自由,而是管制仇恨言論所帶來的嚴重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