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全球體育市場的快速崛起,相關的糾紛也越趨多元和複雜,從傳統的體育管理糾紛,如運動員參賽資格、選拔事宜、賽事爭議、紀律違規事宜,現今擴展至形形色色的商事爭議,如賽事轉播、贊助及門票銷售的合約爭議及知識產權事宜等。由於需要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理解,並且涉及多方持份者的利益,體育爭議相對一般民商事爭議更具特殊性。加上運動員的職業生涯一般較短,快速解決爭議能讓他們更專注於訓練和比賽,享受短暫但精彩的運動生涯。
調解作為一種非對抗性排解糾紛程序,強調爭議各方的溝通和合作,能有效保持大家的關係。調解的和解方案亦十分靈活,可以不受傳統法律框架的限制,使得爭議各方較容易達至互利共贏的結果,十分適合用來解決體育爭議。若調解不成的話,體育仲裁可以及時、公正、保密而有效地去解決有關體育爭議的糾紛,維護體育公正和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資料來源:律政司副司長網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