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車輛領牌新規例(今年12月22日實施)
•運輸署發出通知書(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
•發出通知書日期的三個月內
車主必須:
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
•罰則
如車主在該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
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
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若未繳付罰款,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續牌、不處理涉事車輛的過戶申請、拒絕為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豁免權
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
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
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
其他合理理由(署方視乎個案情況考慮)
擬棄置車輛及取消登記注意事項
經商營廢車回收公司處理
•向該廢車回收公司索取「車輛拆毀證明書」
•「車輛拆毀證明書」必須印有廢車回收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於15天內,將以下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
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正本
該車輛的牌照正本(若牌照仍屬有效)
車輛拆毀證明書正本
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若由他人代辦,要同時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正本)
如屬自訂登記號碼,要連同有關分配證明書正本
已填妥的「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TD 184)
資料來源:運輸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