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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領牌新規例(今年12月22日實施)

時間:2025-09-10 05:01:39來源:大公报

  圖:車輛領牌新規例(今年12月22日實施)

  •運輸署發出通知書(兩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

  •發出通知書日期的三個月內

  車主必須:

  為車輛領牌,或把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向署方取消登記

  •罰則

  如車主在該三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

  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0000元和監禁三個月

  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000元和監禁六個月

  若未繳付罰款,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續牌、不處理涉事車輛的過戶申請、拒絕為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豁免權

  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

  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

  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

  其他合理理由(署方視乎個案情況考慮)

  擬棄置車輛及取消登記注意事項

  經商營廢車回收公司處理

  •向該廢車回收公司索取「車輛拆毀證明書」

  •「車輛拆毀證明書」必須印有廢車回收公司的商業登記證號碼

  •於15天內,將以下文件遞交或郵寄到運輸署牌照事務處

  該車輛的登記文件正本

  該車輛的牌照正本(若牌照仍屬有效)

  車輛拆毀證明書正本

  車主的身份證明文件(若由他人代辦,要同時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證正本)

  如屬自訂登記號碼,要連同有關分配證明書正本

  已填妥的「取消車輛登記通知書」(TD 184)

  資料來源:運輸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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