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盛德文報道:駐港國家安全公署與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國安處)昨日(12日)根據《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約談6名人士,及持法庭手令搜查涉案者住所及辦公室。
搜查住所辦公室 沒收旅遊證件
案件涉及六名人士及一個組織,該等人士及組織涉嫌於2020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間,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經國安公署署長批准,公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第3條,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對涉案人士進行約談作出安排。
國安處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1,獲得法庭手令搜查6名涉案人士的住所,及涉案組織位於葵涌區的商業大廈的辦公室,檢取了包括銀行文件及器材等證物作進一步調查。
國安處亦對涉案人士進行會面,及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2,按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案件仍在調查當中,國安處會繼續依法為公署提供協助和配合。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駐港國安公署)規例》第三部第八節,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駐港國安公署正採取的措施或偵查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涉及的人和組織的資料,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刑期由3年至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