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政府部門在外傭聚集地採取的行動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未經食環署簽發小販牌照,任何人不得在街道上販賣,違規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此外,《小販規例》規定,除持有經營熟食的牌照外,任何人不得為販賣目的烹煮食物、為食物加熱,或持有用於烹煮或加熱食物的器具,違規者初犯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再犯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無牌販賣活動同時造成通道阻塞,執法人員可依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A條,指控違規者在公眾地方擺放物品造成阻礙,一經定罪,可處以罰款2.5萬元或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