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違反租契,早前經審訊後,黎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則一項欺詐罪成,被判囚21個月。2人上訴,案件昨在上訴庭續審。高等法院上訴庭三名法官在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宣告判決,並指會在6個月內頒布判詞。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蘋果印刷作為用地的承租人,需就其他公司佔用用地,向科技園申請牌照,惟蘋果印刷未有替涉案公司力高作出申請,力高期間一直在沒有工業邨公司批准下佔用處所,構成涉案欺詐行為。律政司又指,黎智英利用蘋果印刷作為工具犯案,其作為令蘋果印刷不履行合約責任。
控方認為蘋果印刷有責任按租契披露力高的工作性質並主動申請牌照,現時則因沒有披露力高的資料又沒有為力高申牌照而違反租契條款。控方又指若承租人有權在沒有科技園批准下讓任何公司佔用處所,便造成荒謬絕倫的情況,科技園需要管理承租情況,確保處所是按「指明用途」使用。上訴方則認為法庭不應在租契中強加任何持續性的披露責任。
上訴庭表示需時考慮,將在半年內頒布書面判詞。律政司一方會在14日內向上訴庭補交涉案案例,以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