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房委會計劃修訂《房屋條例》,將嚴重濫用公屋列為刑事罪行,最高可罰款50萬及判囚一年。
為加強打擊濫用公屋,房屋委員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刑事化,分租公屋單位或將單位作商業用途,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修例亦建議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若嫌疑人沒有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最高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等。房委會目標是本立法年度內完成立法,新條例明年生效,具體實施日期會在草案列明,條例不具追溯力。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希望透過修例更好守護社會資源。有立法會議員及房委會委員認為,修例可有效提升阻嚇力,打擊嚴重濫用公屋行為。\大公報記者 王亞毛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開會,商議《房屋條例》修訂。修例涉及四項擬議修訂方案,包括將嚴重濫用公屋變成罪行、賦權獲授權人員檢查個人資料、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以及其他較簡單的技術性修訂等。
房署消息人士指,現時若公屋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有權終止租約,但沒有權力檢控,阻嚇力輕微,建議若租戶涉嫌以金錢利益分租單位,以及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定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建議最高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1年,同時適用於租戶、分租戶和協助有關行為人士,例如經紀等,但不設追溯期。
指定人員可檢查疑人身份證
房委會亦建議修例賦權獲授權人員,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已經違反、正在違反或即將違反《條例》時,可檢查可疑人的個人身份,包括可要求出示身份證、提供電話、地址等,若受查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幫助解決現時獲授權人員常面對的執法及搜證困難。
消息人士指,獲授權人員通常為房屋事務主任或以上級別,要求提供個人資料時會出示職員證,所有提供的資料都會保密。
此外,房委會建議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罪的檢控時效。現時若有戶主或成員涉及相關罪行,可於犯罪後2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6個月內提出,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但根據房委會觀察,部分個案再被發現罪行時已超出2年的檢控時效,導致無法控告有關租戶。房委會建議,將檢控時效延長,即於犯罪後6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後1年內提出,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
料明年生效 可起阻嚇作用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表示,草擬修訂內容未最終敲定,預計下月到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簡介,爭取4月初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並在本立法年度通過,期望明年生效。她表示,濫用公屋對社會造成很大經濟代價,希望透過刑事化減少嚴重濫用公屋的個案,並起到一定阻嚇力,並非訂下找出多少違規人士的硬指標。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昨日在社交平台上表示,今屆政府透過打擊濫用公屋,收回約7000個單位,等同節省了逾70億元的建築費用。團隊深感有關工作還有可以加強的地方,包括如何在法例上加強阻嚇力,讓嚴重濫用公屋成為罪行,違法者須負刑責,以及如何賦予權力,讓團隊不會陷入可以驅逐侵入者、卻無法核證有關人士身份的困境等。
議員:研究將房協公屋納入條例
立法會議員、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梁文廣對修例表示歡迎,建議日後可制訂行政指引,供前線人員執法時參考,遇到個別複雜個案時,由管理層決定是否作深入調查,避免使用過多調查資源,亦能避免影響屋邨鄰里關係;他亦建議政府稍後應和房協探討,研究將房協出租公屋納入《房屋條例》規管的可行性。
房委會委員、公屋聯會總幹事招國偉認為,建議的罰則具足夠阻嚇力。至於修訂條例不設追溯期,他認為修例是為了警惕租戶不要濫用公屋資源,認同當局集中處理日後仍然無視法例的租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