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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跟進/旅監局:旅行代理商必須領牌

時間:2024-12-11 05:01:47來源:大公报

  圖:在內地一些平台上,有不少「地陪」的招客帖文,內容更是「無所不能」。

  旅遊業管局回覆《大公報》查詢時表示,根據《旅遊業條例》(第634章),任何人如無由旅監局發出的相關牌照,不得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或擔任導遊及領隊。根據《條例》第4條,任何人如代到港旅客獲取在香港境內的住宿;或代到港旅客獲取提供:(1)觀光或遊覽令人感興趣的本地地方的服務、(2)食肆膳食或其他備辦膳食的服務、(3)購物行程的服務,或提供與上述(1)至(3)項的任何服務相關的本地交通接載的服務,均屬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旅監局稱,按照《條例》有關「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的涵義,任何人如代到港旅客提供《條例》第4條述明的服務,不論其是否持牌導遊、是否以個體形式運作,以及與到港旅客是否有簽訂合同,均有可能涉嫌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

  旅監局表示,一直通過收集情報及巡查等方式,獲取不同個案的資料,依法調查和跟進,打擊無牌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或擔任導遊及領隊等違法行為,並就涉嫌違反在港逗留條件的個案與香港入境處保持溝通。旅監局亦計劃在未來加強宣傳,提醒市民及旅客選擇持牌旅行代理商及導遊或領隊安排行程,以避免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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