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G公司申請協助仲裁保全案
•案號: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蘇05財保146號
•基本案情:註冊在開曼群島的G公司和V公司因履約發生糾紛,G公司於2022年5月18日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申請仲裁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又於6月9日向蘇州中院提交了財產保全申請。G公司陳述,因疫情原因,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無法快速通過郵寄方式轉遞相關材料。蘇州中院受理財產保全申請後,向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工作郵箱發送電子郵件,及時核實材料和案件的真實性。經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回郵確認,蘇州中院於2022年6月13日即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並於2022年6月16日依據該裁定查封了被申請人持有的某公司股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對案涉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蘇州中院又根據G公司的申請,經審查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仲裁裁決。
•典型意義:優化機制高效辦理保全協助案件,保障香港仲裁裁決順利執行。
案例2 某金融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號: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川03認港1號
•主要爭議:某製鹽公司提出《貸款合同》約定仲裁庭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指定獨任仲裁員,與約定不符。
•典型意義:
— 尊重當事人仲裁程序選擇權,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
— 國際商事仲裁的核心在於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國際商事仲裁通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來選擇、開啟、修改、推動整個仲裁程序。本案協議雖約定應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但在仲裁程序中,仲裁機構任命獨任仲裁員的變更係經雙方共同簽署書面函件予以確認,不屬於《安排》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仲裁庭組成與當事人協議不符的不予執行事由。
案例3 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
•案號: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特1號
•主要爭議: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與香港某公司在仲裁條款中約定產生糾紛「……通過仲裁加以解決。指定機構為國際商會。仲裁地點為香港」。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認為上述條款中的「國際商會」不具備仲裁職能,亦不存在「國際商會」這一仲裁機構,故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條款無效。
•裁判結果:駁回天津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申請。
•典型意義:
— 正確認定仲裁協議准據法,支持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
— 香港法律並不以仲裁機構的明確唯一性作為仲裁協議效力判斷的必備要件。本案中當事人具有明確將糾紛提交仲裁的書面意思表示,符合香港法律關於仲裁條款生效的要件,應認定案涉仲裁條款有效。人民法院準確適用香港法律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鼓勵當事人選擇香港仲裁,為推動兩地建立融合共享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實踐依據。
案例4 W公司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號: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閩07認港1號
•主要爭議: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
•典型意義:準確適用香港法律,認定合同所援引文件構成有效仲裁協議。
案例5 柳某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444號
•主要爭議: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即瑕疵仲裁協議是否影響仲裁協議效力以及其後的仲裁程序。
•典型意義:積極查明和適用香港法律,認定瑕疵仲裁協議效力。
案例6 德國SE公司等申請認可和執行香港仲裁裁決案
•案號: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21)京04認港3號
•案涉仲裁機構(仲裁地):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香港)
•典型意義:
— 合理解釋仲裁規則,認可和執行外國仲裁機構在港作出的裁決。
— 重申了對仲裁程序自治屬性的尊重。對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作出的裁決屬於香港裁決、裁決不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等問題進行了逐一闡述,最後依據《安排》裁定認可和執行案涉裁決,有效保障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的執行,對於香港提升亞太地區國際仲裁樞紐地位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