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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安全/獲准取酬遊樂船名單 海事處網頁可查閱

時間:2024-08-09 05:01:40來源:大公报

  海事處回覆《大公報》查詢時表示,處方不時在一些熱門地點例如西貢、大埔、黃石碼頭、尖沙咀等不同水域進行常規和特別行動,亦會派員喬裝乘客取證及與相關執法部門進行聯合行動,檢查可疑船隻的運作牌照、第三者風險保險和相關證書、牌照條件的限制,以及船上救生裝置和滅火設備是否符合相關海事法例要求等。市民不應選乘未獲海事處批准可出租取酬的遊樂船隻,以免因船隻沒有符合保險、驗船、滅火設備、救生器具等方面的法定要求而承受安全風險。

  為便利公眾辨識已獲海事處批准可出租取酬的遊樂船隻,海事處已把獲批的遊樂船隻名單上載至海事處網頁,並會持續更新,以供公眾參考。此外,海事處編製了二維碼並將其印製於「本地遊樂船隻(第Ⅳ類別船隻)注意事項」小冊子及在熱門海上旅遊區展示的海報和橫額上。乘客只需以手機掃描該二維碼,便可即時查看相關船隻名單。海事處亦製作小冊子以協助公眾理解和遵行法例中要求船隻要「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的規限,並上載至海事處網頁。

  違規船東船長可罰萬元

  海事處又指,根據《商船(本地船隻)(證明書及牌照事宜)規例》(第548D章)第6(1A)條,第四類別船隻不得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除非該船隻的運作牌照有批註,顯示海事處處長已批准該船隻可出租以收取租金或報酬。另外,根據第548D章第6(1)條,第四類別遊樂船隻須由船東或由承租人純為遊樂用途而使用。如上述規定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船長每人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最高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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