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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案例摘要(部分)

時間:2024-06-09 04:02:22來源:大公报

  圖:香港國安法案例摘要(部分)

  唐英傑案

  背景: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駕駛電單車由東區海底隧道前往灣仔,背後攜有一面寫上「港獨」標語的黑色旗幟。儘管被多次警告,他仍衝過警方三道防線,並撞向在第四道防線的一隊警務人員,傷及其中三人。

  結果: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即香港國安法第21條的煽動分裂國家罪(「第一項罪名」)及《香港國安法》第24條的恐怖活動罪(「第二項罪名」)。

  被告人就第一及第二項罪名分別被判處6年半和8年監禁。原則上,此兩項刑罰應予分期執行,皆因兩項罪名是獨立和不同的,即使兩者源自同一組事實,卻各具截然不同的控罪元素和犯罪行為。但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法庭下令將第二項罪名的刑期中的2.5年與第一項罪名的刑期分期執行,餘下的刑期則同期執行,所以總刑期為9年監禁。

  馬俊文案

  背景:被告人被控一項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的煽動分裂國家罪。他被指在涉案的三個多月內在多個公眾地方,包括商場、政府總部外和警署外,公開宣揚「香港獨立」,藉此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一些行為,目的在於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使香港特區從國家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

  結果:馬俊文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和第21條。區域法院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原審法官認定本案屬情節嚴重的類別,以6年為量刑起點,但因申請人的抗辯手法節省不少審訊時間而酌情扣減三個月,最終判處監禁5年9個月。

  馬俊文不服判刑,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結果法庭批准申請人的刑期上訴許可申請,視之為正式上訴,裁定上訴得直,改判監禁5年。

  譚得志案

  背景:被告人面對14項控罪,被控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在不同場合干犯不同罪行,包括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等。

  結果:法庭最後裁定被告人除第5、第7和第11項控罪外,其餘11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在公園呼籲公眾人士參與兩日後在港島舉行的、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辯方說法庭不應純粹因為被反對的遊行終點為銅鑼灣,而推論被告人在煽惑他人參與該項未經批准遊行。法庭裁定從錄影謄本的上文下理可見,被告人的說法和意圖是叫人參與那未經批准的遊行。無論終點站在哪裏,無論有沒有後着行動都不是關鍵。

  參考資料:《香港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煽動罪案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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