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法庭訴訟以外之另一種排解糾紛的方法,並由《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609章)所規管。
進行仲裁之前,牽涉入爭議的人士(或公司)必須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這一協議往往是在爭議產生之前就達成了,而且是包含在商務合同中的某一個條款。在簽署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時,當事人便已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一位或數位獨立人士(即仲裁員)來審理,而非交由法院審理。仲裁是一種法律程序,其結果是由一位或數位仲裁員作出裁決書。仲裁裁決書是終局並對所有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裁決只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方可提出反對。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於1985年成立,是香港和亞太區內訂立各種排解糾紛方式的獨立公正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為香港和海外地方的排解糾紛及仲裁事宜提供資料,設有國際和本地仲裁員名冊,並備有調解員名單。仲裁中心內有十間為仲裁而設的聆訊室和會議室,以及完備的支援設施。
資料來源: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