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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訪/林定國:國安因素林林總總 審批情況不一

時間:2023-03-28 04:23:59來源:大公报

  圖:林定國接受專訪時表示,不適宜說明海外律師申請專案認許要符合什麼國安條件。

  【大公報訊】去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了《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及後,特區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立法會上周三(22日)首讀及二讀有關《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例建議,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二讀辯論終止待續,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條例草案建議,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申請來香港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時,要先得到行政長官證明書。當特首有理由相信申請人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時,就會發出證明書。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近日接受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專訪,指這類專案認許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不適宜亦不應該,甚至無可能明確有一個列表,說明申請人要符合什麼國安條件,因為每一單訴訟的議題不一樣,性質也不一樣。「每一宗案件所需的資料都不同,不可能墨守成規,用同一條方程式審批每宗申請。」

  他提到,申請人有責任提供充分資料。如果申請被拒,將不獲告知原因。「如果他是認真想來,會將所有相關資料,一次過呈交行政長官考慮。如果沒有或是舊調重彈,我不認為值得再提交申請。」

  林定國續指,行政長官審批證明書時,如果遇到有疑問的地方,可諮詢不同特區政府部門,例如特區國安委,「國安委在國安法中有獨特地位,例如(國安法)第14條說明它有責任,可以就某些事情提供意見。至於互相如何配合,要看實際操作。」

  有指,今次修例某程度上令海外律師「受限制」,對此,林定國表示不同意。他強調,現時機制已很寬鬆,「我不太有印象有什麼司法管轄區容許外地律師處理其本土的國安案件。我們不是要刻意收緊,削弱合法權力,而是在維護國安的大前提下,盡量保持寬鬆開放態度,政府盡心盡力維護固有普通法制度的獨特優勢。」他強調,修例後的機制,仍比絕大部分司法管轄區要寬鬆。

  23條立法沒時間表

  香港有憲制責任盡早完成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23條立法亦討論了很多年。林定國說,律政司及保安局的相關工作小組,正不斷檢視現時法律有什麼不足,以及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經驗等。「你說哪年哪月哪日做到,實在是今時今日說不到。但我們立場很清晰,憲制責任是不容置疑的事情。」

  他強調,23條立法勢在必行,「沒有一個安定環境,國家不安全,有風險,社會又出現動盪,謀求發展,追求個人幸福,安居樂業,這全部都是鏡花水月,沒可能的。」

  他說,立法同時要顧及社會大眾的想法。他提到,立法必定會達至合適平衡,「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如何顯示我們非常尊重基本的人權自由,雖然自由不是絕對的,但我們要達到平衡。」

  林定國提到,23條本地立法要「法理情」兼備,解說時將理直氣壯。「無論我們提出什麼提議,一定會有不同的意見,香港社會言論自由,其實是很正常的事。我的原則是理直氣壯,跟人解釋時,有信心說服別人。」

  被問到擔不擔心推行23條立法,會引致社會事件時,林定國回應指,自己沒有「水晶球」,但會努力確保做好解說工作,並相信大部分香港市民都是理性的,會聽道理、聽解釋。

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鄧文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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