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已被特區政府依法解散的支聯會,其前副主席鄒幸彤和前常委鄧岳君、梁錦威、陳多偉及徐漢光涉因拒絕按警方國安處要求遞交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繼梁錦威已於2012年12月被判囚3個月後,另一被告陳多偉亦認罪,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沒遵從規定向警方遞交資料
陳多偉承認於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條第(1)(b)款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根據該實施細則,此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6個月。
主任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判刑時指,有關控罪以及被告行為嚴重,連同支聯會其他幹事故意不遵從國安處要求提供資料,又在警察總部外公開表明不會提供資料,明顯是挑戰執法部門。羅德泉表示,有關行為影響公眾利益,延誤部門防止並調查涉及危害國安事情;考慮到被告認罪,裁定判囚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