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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馬道立:指定國安案法官無政治考慮

時間:2020-07-03 04:23:31來源:大公報

  圖:國安法案件的排期、處理及法官委派等均屬司法機構職責範圍。圖為終審法院

  就香港國安法第44條規定,行政長官應當在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處理與香港國安法有關的案件和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發表聲明,強調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在任命指定法官的時候,考慮的唯一準則,跟任命其他法官一樣,只考慮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沒有政治考慮等因素。而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香港國安法已於6月30日通過並在香港實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發表的聲明,就指定法官和根據香港國安法處理案件的法庭運作,陳述一些一般性原則。

  推薦任命安排沿用已久

  馬道立表示,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而任命的法官,因此,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這已在《香港國安法》第44條訂明。按照基本法第88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馬道立指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他說,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這些法官亦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具體委派屬司法機構職責

  馬道立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4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着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44條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該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馬道立強調,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是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的,這些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馬道立重申,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社會的基石,並受到基本法的保障。保持和維護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和法治,乃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使命和憲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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