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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有其他客人消費 即符「公眾地方」定義

時間:2020-05-09 04:23:27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陳淑莊在酒吧「犯聚」,其中一個要點是「犯聚」之時,酒吧是否「公眾地方」。有專長刑事案的律師指出,就算該處的業權屬私人,但法例已清楚解釋「公眾地方」的定義,如當時有其他客人在吧內消費,就很明顯是「公眾地方」。

  陳淑莊在酒吧「犯聚」的日期為本年4月2日。有不願公開姓名,專長刑事案的律師翻查《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3月29日的版本,即涉案日期的適用的版本,當中的釋義清楚解釋,「公眾地方」(public place)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不時在繳費或不繳費下進入的地方」。

  他舉例,例如是商場、餐廳,甚至酒店大堂,基本上任何人進入,都沒有人會阻止你或要求先查核你身份,就符合上述「公眾地方」的定義。「在你家就不同,你的家不如酒店般,中門大開任人進出。」他續解釋,所以你可以看到警察在商場就所謂的「限聚令」執法,因為這是這條法例定義下的「公眾地方」。

  就陳淑莊當晚的情況,該律師認為,警方找到有關的單據後,更重要的是找到那些光顧酒吧的人,去證明他們不是那「犯聚40人」;他們是一般進店消費的顧客;他們有逗留消費;他們沒有被拒絕內進。「由於呢啲人應該唔識嗰40人,所以如果佢哋呢啲所謂的街客都入得,即係符合咗公眾人士可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呢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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