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第64條,負責某法案的議員或官員,可在立法會開始就該法案進行二讀或三讀的程序時,宣布撤回或押後處理該法案。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本擬於6月12日在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因激進分子暴力衝擊立法會而未能開會,之後修例宣告暫緩。因此,料立法會於10月復會後,將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恢復二讀,屆時由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會上正式宣布撤回。李家超可以就撤回該法案事宜向立法會發言。行政長官辦公室昨晚確認,該過程不涉及投票及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