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許智峯搶手機案被裁定普通襲擊、妨礙公職人員、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三項罪名裁定成立,圖為他受審後垂頭喪氣步出法庭見記者 大公報記者周峻峰攝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涉強搶保安局女主任手機案,被控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三項罪名全部罪成。裁判官鄭念慈批評,證據顯示被告一心只是想搶手機,其間令女職員憂慮及驚惶,被告亦沒權如執法者要求別人交出手機自行蒐證。由於被告在庭上表現沒悔意,明言法庭保留判處即時監禁的可能性,下月10日判刑。\大公報記者 周峻峯
隨時失議員資格及禁參選
許智峯涉及的三項控罪,當中普通襲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及六個月;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五年。 36歲的許智峯去年4月24日於立法會審議「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期間,疑不滿被俗稱「狗仔隊」的政府監察小組紀錄其位置及去向,於立法會大樓二樓電梯大堂,強搶保安局女行政主任梁諾施(下稱女職員)手上一張A4紙及手機,然後衝入男洗手間逗留約16分鐘,上載手機當中五個檔案至其公務電郵,然後刪除已寄出的郵件紀錄。
裁判官鄭念慈指出,由控方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清楚可見被告並非如作供時所指正尋找議員助理取迴文件。被告看見女職員按手機後,只是想搶手機,又主觀地認為職員收集資料是違反私隱。在搶手機期間,雙方明顯有身體接觸,許必然使用一定力量,其行為對女職員造成憂慮及驚惶。
女職員行為無違私隱例
鄭念慈表示,立法會大樓雖然不是公開地方,但也不是被告的私人地方。客觀而言,女職員行為不足以構成侵私隱,或違反私隱條例;反之,被告指控女職員犯法,就算是違反保障資料原則,並不直接構成可逮捕的罪行。她斥責被告既不是執法者或警員,又不是立法會保安員,根本沒有權力自行蒐證或執法。
鄭念慈續指,被告搶去手機後,在男洗手間逗留約16分鐘,明顯是阻礙女職員繼續執行紀錄工作的公務;法庭亦肯定,明理而誠實的人必然明白,在未得他人同意下,擅自取用他人手機,閱讀及上載資料,必然是不誠實。他更反駁被告聲稱「搶手機」是為了取得政府違反私隱條例證據的講法。
鄭官稱,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同時,不接納被告有任何免責辯護,故此,裁定三項控罪罪成。他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月10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