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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修例並無牴觸基本法

時間:2019-05-04 03:17:16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馮瀚林報道:立法會高級法律顧問曹志遠早前致函保安局,就《逃犯(修訂)條例》向政府提出多項問題,例如條例通過後,移交逃犯毋須經過立法會審議,希望當局澄清如何體現基本法第64條,特區政府必須對立法會負責的規定。

  保安局回應指出,第64條指的「負責」,是指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等,《條例草案》並無牴觸上述基本法條文。

  曹志遠的問題還包括,回歸前審議《逃犯條例》時,當時保安司表示,條文不適用於內地,原因是之後會與內地另訂新的逃犯安排,要求政府澄清,為何現時以單次移交個案處理,而非草擬新條例。他期望當局能夠在5月14日前以中英文回覆。

  保安局回應稱,由於回歸前《逃犯條例》的條文訂明不包括中國在內,因此《逃犯條例》並不適用於香港與中國其他部分之間的移交逃犯要求。現時在《逃犯條例》之下要訂立附屬法例之後(即28至49天後)才展開逮捕行動並不切實可行,《條例草案》建議在現有法律的人權及程序保障完全不變的基礎上,以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取代附屬法例的制定,使「個案形式」的移交切實可行。

  保安局又稱,《條例草案》所涉的並非長期安排,而是「個案形式」的安排,適用範圍亦不是單一司法管轄區,亦不是為某一司法管轄區而設,而是適用於所有尚未與香港訂有長期安排協定的司法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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