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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納入記分制的11項罪行

時間:2018-07-19 03:16:26來源:

  1.濫收車資

  2.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

  3.拒絕或忽略駕駛的士至乘客指示的地方

  4.兜路

  5.兜客(即「折扣的」)

  6.毀壞、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

  7.拒絕接載符合法例要求的乘客數目

  8.的士被租用時,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俗稱「釣泥鯭」)

  9.拒絕發出收據

  10.就有關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線,對乘客作出欺騙或拒絕作出知會

  11.未有迅即開始記錄或按停的士計程錶

  資料來源:運輸及房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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