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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匿藏無標識充電寶引發事故 最高判囚三年

時間:2025-06-28 05:02:52來源:大公报

  圖: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故意藏匿無標識充電寶引發起火、冒煙等險情,或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囚三年。\網絡圖片

  北京市中聞(南京)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光向《大公報》表示,本月28日之後旅客在境內搭乘航班如未按規定攜帶違規充電寶乘機,將會按照《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託運物品目錄》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懲處,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陳光表示,安檢機構有權直接暫扣或銷毀無3C標識充電寶,旅客無權主張賠償。如旅客堅持攜帶,航空公司可依法拒絕其登機,已購機票費用不退。而如果存在擾亂航空器秩序、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等,公安機關可依據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警告或五百元人民幣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能並處一千元人民幣以下罰款。

  陳光還表示,如旅客違反規定攜帶違規充電寶,意味着旅客違反航空運輸安全條款,航空公司有權依規中止運輸合同,並可以追償因航班延誤等造成的損失。同時,如故意藏匿無標識充電寶引發起火、冒煙等險情,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據此最高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公報記者 趙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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