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何謂《大灣區標準合同》?
答
《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採用屬自願性質,讓兩地的個人及組織按統一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問
適用範圍有多大?
答
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應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部分,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或者香港。
問
對業界有何便利?
答
《大灣區標準合同》簡化企業於跨港個人信息流動的合規安排,推動大灣區個人信息安全有序跨境流動,促進兩地業界提供更多便民利商的跨境服務。
問
相關個人信息有何保障?
答
《大灣區標準合同》不影響內地和香港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和《私隱條例》對兩地的個人信息處理和出境活動進行監管。
大公報記者李昌鴻整理
註:以上《大灣區標準合同》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