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實申述
內容:指涉外民商事訴訟案件中,訴訟參與人向法庭承諾其完全確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中所記載內容及所陳述內容屬實,沒有虛構或故意隱瞞相關事實的情形。
目的:規範訴訟參與人的民事訴訟行為,引導當事人誠實信用參與訴訟,提高中外當事人對我國司法制度的認同感。
借鑒:在香港訴訟程序中推行多年較為成熟的屬實申述規則。
證據開示
內容:指涉外民商事案件開庭前,當事人向相對方出示、互相交換持有的證據材料並質證的程序。
目的:防止證據突襲、固定爭議焦點、強化庭審功能、提高庭審效率,促進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與內地的庭前「證據交換」不同的是,證據開示由當事人自主完成,無需法官主持。
借鑒:香港的文件透露規則。
交叉詢問
內容:指涉外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審判人員許可,可以按照一定順序和規則詢問證人的過程。
目的:充分發揮證人證言等證據作用,促進案件事實查明。
借鑒:香港「交叉詢問」訴訟規則。
域外法辯論
內容:指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對已經獲得的域外法,組織當事人進行辯論及審查適用的程序。
目的:保障法官準確理解和適用域外法,公正高效專業處理涉外民商事糾紛。
委託當事人送達
內容:指涉外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可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委託其向其他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的程序。
目的: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破解「涉外送達難」,提升涉外審判質效。
借鑒:香港「當事人主義送達」規則。
律師調查令
內容:指涉外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訴案件相關證據時,經代理律師申請,法院審查批准,由代理律師向接受調查的單位或個人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的法律文件。
目的:在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律師依法調查收集證據的作用。
大公報記者方俊明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