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九條規定,只要有以下任意一種情形,經營者就等於具有了「市場支配地位」:
❶ 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❷ 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❸ 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