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北京市40名,天津市31名,河北省116名,山西省60名,內蒙古自治區53名,遼寧省86名,吉林省53名,黑龍江省76名,上海市48名,江蘇省133名,浙江省89名,安徽省103名,福建省66名,江西省76名,山東省159名,河南省160名,湖北省103名,湖南省109名,廣東省160名,廣西壯族自治區87名,海南省22名,重慶市55名,四川省136名,貴州省69名,雲南省87名,西藏自治區20名,陝西省65名,甘肅省48名,青海省20名,寧夏回族自治區20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6名,香港特別行政區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12名,台灣省暫時選舉13名,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278名,其餘255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為360名左右,與十三屆相同。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少數民族代表320名,其中:
1.蒙古族24名:內蒙古自治區17名,遼寧省3名,吉林省1名,黑龍江省1名,青海省1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2.回族37名:北京市1名,天津市1名,河北省3名,遼寧省1名,上海市1名,江蘇省1名,安徽省2名,山東省3名,河南省5名,雲南省2名,陝西省1名,甘肅省4名,青海省2名,寧夏回族自治區8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名;
3.藏族26名:四川省6名,雲南省2名,西藏自治區12名,甘肅省2名,青海省4名;
4.維吾爾族22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22名;
5.苗族21名:湖北省1名,湖南省5名,廣西壯族自治區2名,海南省1名,重慶市2名,貴州省8名,雲南省2名;
6.彝族20名:四川省7名,貴州省2名,雲南省11名;
7.壯族44名:廣東省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41名,雲南省2名;
8.布依族7名:貴州省7名;
9.朝鮮族9名:遼寧省1名,吉林省6名,黑龍江省2名;
10.滿族20名:北京市1名,河北省2名,內蒙古自治區1名,遼寧省10名,吉林省2名,黑龍江省4名;
11.侗族6名:湖南省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1名,貴州省4名;
12.瑤族6名:湖南省1名,廣東省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3名,雲南省1名;
13.白族4名:雲南省4名;
14.土家族15名:湖北省6名,湖南省5名,重慶市2名,貴州省2名;
15.哈尼族4名:雲南省4名;
16.哈薩克族5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5名;
17.傣族5名:雲南省5名;
18.黎族5名:海南省5名;
19.傈僳族2名:雲南省2名;
20.佤族1名:雲南省1名;
21.畲族2名:浙江省1名,福建省1名;
22.高山族2名:福建省1名,台灣省1名;
23.拉祜族1名:雲南省1名;
24.水族1名:貴州省1名;
25.東鄉族1名:甘肅省1名;
26.納西族1名:雲南省1名;
27.景頗族1名:雲南省1名;
28.柯爾克孜族1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29.土族1名:青海省1名;
30.達斡爾族1名:內蒙古自治區1名;
31.仫佬族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1名;
32.羌族1名:四川省1名;
33.布朗族1名:雲南省1名;
34.撒拉族1名:青海省1名;
35.毛南族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1名;
36.仡佬族1名:貴州省1名;
37.錫伯族1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38.阿昌族1名:雲南省1名;
39.普米族1名:雲南省1名;
40.塔吉克族1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41.怒族1名:雲南省1名;
42.烏孜別克族1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43.俄羅斯族1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44.鄂溫克族1名:內蒙古自治區1名;
45.德昂族1名:雲南省1名;
46.保安族1名:甘肅省1名;
47.裕固族1名:甘肅省1名;
48.京族1名:廣西壯族自治區1名;
49.塔塔爾族1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名;
50.獨龍族1名:雲南省1名;
51.鄂倫春族1名:內蒙古自治區1名;
52.赫哲族1名:黑龍江省1名;
53.門巴族1名:西藏自治區1名;
54.珞巴族1名:西藏自治區1名;
55.基諾族1名:雲南省1名。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選少數民族代表14名。
三、其餘26名少數民族代表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台灣省出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台灣省出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如下:
一、台灣省暫時選舉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3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台灣省籍同胞組成的協商選舉會議選舉產生。按照選舉法規定,選舉採用差額選舉和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二、協商選舉會議人數為126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台灣省籍同胞協商選定。參加協商選舉會議人員的選定工作於2022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三、協商選舉會議定於2023年1月在北京召開。
四、協商選舉會議要發揚民主,醞釀代表候選人應考慮各方面的代表人士,適當註意中青年、婦女、少數民族等方面的人選。
五、協商選舉會議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指定召集人召集。
附件:台灣省出席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會議代表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