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
●《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生效,合條件香港法律執業者可在內地擔任法律顧問,辦理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香港以及中國以外的其他國家的法律事務
●容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內地進行聯合經營,向委託人分別提供香港和內地法律服務,但不得採取合夥型聯營和法人型聯營
2014年
●香港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可在廣東省深圳前海、廣州南沙和珠海橫琴三地實行合夥聯營的試點工作,聯營律師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形式
2016年-2018年
●合夥聯營地域範圍先後於2016年擴大至廣州市、深圳市和珠海市,2017年擴大到廣東全省,2018年擴大至整個內地
2019年
●允許符合資格的香港法律執業者通過特定考試取得大灣區內地九市執業資質,從事一定範圍的內地法律事務,並且可以同時受聘於一至三間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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