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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法官制度有利提高審判效率

時間:2020-07-02 04:24:40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張寶峰、馬靜北京報道:香港國安法規定行政長官可以指定法官。針對這是否違背司法獨立精神的問題,沈春耀指出,中國憲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也有非常明確規定。在國家憲法、在基本法,在有關法律中都是明確的,所以司法獨立都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

  沈春耀說,指定審理有關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是一個制度規則。這對法院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沒有影響,是不同層面的問題。指定法官的制度有這樣一些含義:一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而不是從法官以外的人員指定;二是指定的法官是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沒在指定範圍裏的法官依然擁有法官應當具有的職權;三是指定法官是一個名單、是一個範圍,具體審理時按照原有規定安排;四是法律明確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這些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五是案件依然是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所以這樣一個制度安排既體現了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別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負有主要責任,同時考慮到香港特區司法制度、法官制度的實際情況。」沈春耀說,這樣的制度安排有利於提高審判效率,也有利於統一裁判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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