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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效力高於基本法 主從分明

時間:2020-04-03 04:24:12來源:大公報

  圖:1986年,廉希聖(前排右一)與香港法律界人士合影\受訪者供圖

  提到憲法和基本法的關係,曾參與過憲法、基本法起草的廉希聖重申,談基本法必須先談憲法,基本法是憲法的子法,不能脫離憲法來理解基本法,更不能把基本法理解為與憲法無關的獨立法律。「一國」原則和國家觀念是確保憲法、基本法在香港實施的基本。

  廉希聖指出,2014年6月國務院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明確了憲法在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對於理解和解決「一國兩制」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提供了最高法上的制度支撐和理論基礎,對全面認識憲法在香港特區治理過程中的作用和價值有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他還指出,香港過去有人說基本法是「小憲法」是不對的,一個國家只能有一部憲法。其次,憲法的效力高於基本法,對基本法的理解和解釋必須放在憲法的框架當中,要用憲法的基本制度來規範對基本法的理解,比如中央跟特區的關係。第三,憲法的內容通過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來實施,憲法如果沒有通過基本法加以明確規範,就不在特區實施,比如說社會主義制度,人民民主專政的制度。

  廉希聖憶述,基本法起草時,香港就曾有人要求列明憲法在香港適用條款的清單,還有人甚至提出四角理論,稱要在基本法的四個角內談憲法。「可笑,簡直就是完全顛倒關係。當時,香港很多人是擔心和害怕憲法。現在,則是很多人不認憲法,只認基本法,這都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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