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中央人民政府曾多次向香港發出公函,如:2006年《國務院關於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管轄的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範圍和土地使用期限的批覆》、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北京設立辦事處的覆函》,以及1997年《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簡稱及在全國行政區劃中排列順序的通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