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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向港發公函 符憲法基本法

時間:2019-02-27 03:19:05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政府發公函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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