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自誕生起,便確立了黨內監督的地位: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綱領》中,將「黨內監督」作為加強黨建的重要內容,並明確體現在「地方委員會的財務、活動和政策,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等條款中。中共五大修改黨章時,更是規定黨內專設「監察委員會」,並賦予中央監察委員會權力。中共六大黨章中則首次具體規定了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則。到了中共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加強法律監督,指出要「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這實際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對權力行使過程中嚴重違法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糾正的行為。
而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又特別指出,各級領導幹部都要牢記,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為公開制度,保證領導幹部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
十八大以來,中共更出台了系列與全面從嚴治黨新形勢相適應的法規條例,例如,《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今次,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無疑為全面從嚴治黨「制度群」增添了新利器。 (記者 鄭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