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綜合記者孫琳、新京報報道:針對近幾年頻繁發生的強迫遊客消費行為,新公布的《條例》指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就其所購物品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費用,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另行付費項目應明碼標價
與此同時,條例此次還新增了關於確保出遊安全的相關規定,規定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應當製作包括血型、過敏藥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的安全信息卡,並由旅遊者隨身攜帶。
《條例》還規定,旅行社指定的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其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旅遊者進行交易,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供虛假信息旅遊網站需擔責
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安排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或者旅遊者購物消費,以回扣、佣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獲取相關經營者給予的財物。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不得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此外,《條例》亦首次明確旅遊網站提供虛假信息也需擔責。同時,根據條例,旅遊者在網絡交易平台訂立包價旅遊合同與旅行社產生糾紛的,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協助解決;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旅遊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旅行社業務經營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