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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振民答大公記者問:仲裁庭無公信力濫用權力

時間:2016-07-13 11:43:54來源:大公網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葛翀現場提問

  大公網7月13日訊(記者嚴雪)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3日發表《中國堅持通過談判解決中國與菲律賓在南海的有關爭議》白皮書,並于當日上午10時在國務院新聞辦新聞發布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外交部副部長劉振民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副主任、新聞發言人郭衛民介紹白皮書有關情況和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政策立場,並答記者問。回答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提問時劉振民強調,仲裁庭裁決結果無公信力,是濫用權力的表現。 

  香港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葛翀現場提問:有人認為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88條第四款有關規定,仲裁庭提起的仲裁事項是否有管轄權應由仲裁庭自行決定,中方認為仲裁庭沒有權力審議中菲南海爭議,依據是什么? 

  劉振民回答說:「有人是這樣說過,仲裁庭有的法官也這樣說過,但這就是這個仲裁庭濫用公約、濫用權力的一個表現。」 

  隨後他進一步解釋說:「公約第15章規定的解決爭端程序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不能孤立地來看。首先,仲裁庭應該明白,領土主權爭議不是公約調整的事項,它是屬於傳統國際法調整的。第二,根據298條,締約國是有權將海洋劃界爭議予以排除的,中國也排除了。如果有人想利用這個所謂『強制解決爭端程序』提出申請的話,仲裁庭也應該按照公約的有關條款、有關規定進行審理,他要考慮第280條、第281條,也就是說要首先考慮當事國是不是就解決爭端達成協議了。」 

  「中國政府一直認為,中菲之間的協議明明白白地放在那兒,有很多聲明、很多條約放在那,中菲之間是達成了協議的,是通過談判解決爭議,仲裁庭無視這些中菲協議,沒有有效適用公約第280條、第281條。仲裁庭濫用了公約的第288條,即『即使你遇到了一個所謂涉及公約的解釋和適用的爭議,仲裁庭也應該去查清當事國是不是就解釋適用的問題進行過討論』。很遺憾,仲裁庭這一點沒有查明。所以說,它是在無視很多事實、無視很多程序的基礎上,最後決定說根據第288條第4款,他有權裁定管轄,他完全是濫用程序的過程,這是一個無視中國的權利,濫用公約的過程。」 劉振民表示。 

  因此,劉振民強調,仲裁庭的公信力問題表現在各個方面,甚至並沒有公信力。「仲裁庭不能這樣裁定,適用程序上要必須嚴格遵守公約的規定,程序要求走到,它沒有走到。仲裁庭在這個問題上裁定管轄權的時候,想行使權利,但是沒有有效履行義務,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義務沒有履行到。」 

  主持人郭為民補充回答道:「我們最近也接觸到一些國際海洋法方面的專家,他們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大家肯定也看到了一些媒體的報道,包括在海牙的資深海洋法專家,都認為仲裁庭這種受理、這種仲裁開了一個很不好的先例,它不應該有這樣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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