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組第一時間開展了全面調查取證工作:為報案人開具驗傷單進行身體檢查;對案發現場進行細緻勘查,提取雙方相關生物檢材並進行司法鑒定;對涉事雙方、參與聚餐相關人員、網約車司機、小區保安等開展調查取證;調取案發地周邊場所視頻資料等。專案組綜合證據情況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存在強姦犯罪事實。
2019年3月15日,長寧警方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將《不予立案通知書》直接送達肖某,並告知其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肖某未提出異議並簽字確認,之後也未申請複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肖某如有其它新增涉案證據,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將依法開展調查。肖某如對長寧警方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可向檢察機關申請立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