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申請人鄒幸彤申請以「與訟方」身份加入訴訟。上訴庭法官認為鄒的說法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指鄒在6月21日曾透過律師向律政司傳真擬抗辯通知書,所以律政司其後才會向她送達令狀,並以為鄒擬以「被告」身份反對禁制令,然而鄒並非申請以「被告」身份加入訴訟。法官認為,如果鄒並非案中任何一方,卻受禁制令影響,應循《高等法院規則》第15號命令申請介入訴訟,但鄒沒有提出。
上訴庭指鄒幸彤的申請無合理可爭辯之處,對鄒一方稱禁制令會帶來寒蟬效應,上訴庭認為是次申請只關乎司法程序問題,拒向她批出上訴許可,並認為無需開庭聽取口頭陳詞,又判鄒須向律政司支付10萬元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