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本有8名被告,其中被發還重審的4名被告分別為陳虹秀(45歲)、賴姵岐(25歲)、鍾嘉能(29歲)及龔梓舜(25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與盧押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管有汽油彈和伸縮棍。現已離任的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原審時,於2020年裁定陳虹秀的表證不成立,餘下7名被告罪名不成立獲放生。
律政司隨後就本案8人,以及另一宗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在灣仔發生的串謀暴動案、同被沈小民於2021年裁定罪脫放生的5名被告,即兩案合共13人的無罪裁決先後提出上訴。當中有9人已離港,遭發出拘捕令。
上訴庭去年7月就兩宗上訴案件頒下判詞,批駁沈小民處理證據時犯下一繫列嚴重錯誤,裁決有悖常理,在女社工陳虹秀於無須答辯階段就裁定其表證不成立更是錯用所謂「酌情權」,最終裁定律政司兩案上訴得直。陳虹秀其後申請上訴至特區終審法院,上訴庭拒絕批出許可,指原審法官犯錯在於單單集中考慮陳虹秀的行為,屬事實裁斷的問題,不涉及重要法律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