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5月30日,國際調解院正式落戶中國香港。\新華社
國家間的爭議
爭議類型涉及陸地邊界、海洋劃界、武裝衝突、外交關係、人質事件、自然資源、環境、航運等諸多領域。其中既有基於兩國間友好關係,在第三方協助下雙方公平地達成妥協的情況,也有雙方持續多年發生武裝衝突或關係已陷入僵局時,借助第三方尋求和平解決方案的情況。調解與訴訟和仲裁不同,屬於非強制性、非對抗性爭議解決方式,進入和退出門檻較低,當事國對程序具有較強的掌控性。
國家與另一國之國民間的爭議
通常涉及投資者與國家間的爭端。就此類爭議,目前有不少國家尤其是亞非國家有意拒絕接受投資仲裁,轉向使用調解等更加友好的爭端解決方式。不少雙邊投資或自貿協定已經將調解作為爭端解決方式之一。與投資仲裁相比,調解賦予國家和投資者高度靈活性和自主選擇權,有利於推動達成雙贏結果,維護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的長期合作關係。
國際商事爭議
在商事爭議解決領域,與訴訟相比,調解優勢顯著。調解不單純以合同、法律或條約為依據確定法律權利義務和責任,更會考慮當事方的既有關係、文化背景、商業習慣和時間成本等全面利益,化輸贏為共贏,其非對抗性有利於各方追求共同長遠利益。此外,調解還有成本較低、程序快捷、受當事方掌控、保密性強等一系列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