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涉於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灣仔警察總部,早前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案件今日(2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詩麗指為保障公眾利益,阻嚇他人仿效,判處黃之鋒入獄13.5個月、周庭入獄10個月、林朗彥入獄7個月,皆即時監禁。
案情指,去年6月21日上午7時許,有示威者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聚集,有人用雜物堵塞夏慤道,導致嚴重交通擠塞。至11時許,現場逾400名示威者聚集,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出現,黃、林分別以揚聲器煽動在場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而周則在旁參與行動。兩名警員為阻止示威者堵路,於是在警總汽車入口設立防線。約15分鐘後,一輛警車欲駛入警總時,遭示威者包圍,周等人站在車旁,重複呼籲示威者分批圍堵警總兩個出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