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家驊表示,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4條,行政長官可將投票日押後14日,但對於應付目前嚴峻的疫情,成效存疑;若引用其他法例,例如緊急法或《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等,會有爭議,可能會引來司法挑戰,亦會影響營商環境及投資者心理,政治風險大於得益,是不值得。湯家驊相信,如果選舉押後14日後,還不適宜投票,行政長官可再定新一個投票日,法理上押後14日是可無窮使用,最重要是有事實根據支持。
(大公文匯全媒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