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用鐳射筆照射警員眼睛女子,今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點新聞資料圖片)
防暴警員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執勤期間,遭鐳射筆照射眼睛,警員源著光源追蹤並拘捕一名女子,她今日(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襲警罪罪成。裁判官陳慧敏判處被告監禁3個月,但批准其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其間須繼續守宵禁令及不准離港。
28歲被告郭麗芬透過律師求情指,現職經理,背景良好,沒有定罪紀錄,另該警員並沒有嚴重傷勢,希望法官判處社會服務令刑罰。陳官就指,警察每天工作要面對不同危險,因此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保障警員安全。儘管被告背景符合被判社會服務令的條件,但考慮到案件嚴重性,以及要對社會帶來重要信息,因此判監是無可避免。
陳官並接納事主朱冠強供詞為誠實可靠。儘管辯方曾經質疑事主庭上口供跟書面供辭不一致,但陳官指,兩份供詞存在分別屬常見,因為證人接受廣泛而深入的提問,有可能庭上喚起更多記憶。至於辯方質疑,證人有可能認錯被告,因為現場有約50人,而且人來人往,陳官就引述事主供詞指,被告在10米內被發現前是沒有移動的,裁定事主沒有認錯人。
(大公文匯全媒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