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發生多宗腐液傷人案,最轟動是十年前旺角行人專用區連續發生的擲通渠水案。2008年12月13日,兩個通渠水膠樽從高處墮地,釀成46人受傷。警方追查,但一直未有突破。至2009年5月16日,在行人專用區另一端,兩個通渠水膠樽再擲下,造成30名途人受傷,因手法、時間相近,警方不排除兩宗擲通渠水案是同一人所為。
第二宗高空擲鏹案發生不足一個月,2009年6月8日晚上,旺角近奶路臣街一段行人專用區再有人從高處擲下鏹水彈,導致24人受傷。三宗高空擲鏹案接連發生後,警方在旺角設立多個高空監察點,懸紅緝兇,但十年來至今仍未拘捕涉案人。
若定罪可囚終身
有大律師指出,淋鏹傷人干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中的第17條「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最高刑罰可被判終身監禁,如有證據證明疑兇行為是要令當事人死亡,有機會被控以企圖謀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