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梁美芬建議議事規則委員會增加其他懲處機制
【大公報訊】「譴責鄭松泰動議」調查委員會主席梁美芬昨日在動議被否決後表示,在既有機制下,立法會議員若行為不檢,只會面臨譴責或不譴責兩個選項,但最終成事難度頗大,建議議事規則委員會考慮增加其他懲處機制。
按照現行立法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機制,立法會議員若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唯一的懲罰是在經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贊成譴責的情況下,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但現實政治力量對比,令譴責動議很難通過,而且議員的不檢行為,未必均達到需取消議席的程度,變相令議員行為在很多時候「無王管」,昨日的鄭松泰事件就是案例之一。
而假設議員在會議廳內不守秩序、行為不檢,例如衝出座位、高呼口號、亂拋示威品,主席有權將其逐出會議廳,但除非如前議員黃毓民擲杯案一樣,涉及刑事罪案的成分,否則在這類情況中,議員大多不會遭遇後續懲戒。
梁美芬提到,調查委員會工作期間,研究了海外立法機關懲罰議員不當行為的機制,包括開除議席、停職、訓誡、扣發薪金、罰款及道歉等。她相信,這些海外經驗值得立法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