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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思堯半年內三辱國旗區旗囚2個月

時間:2018-03-27 19:51:45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3月27日訊(記者 梁康然)社運人士古思堯曾半年內三度侮辱國旗及區旗,被控以控3項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名。東區裁判法院今午裁定被告全數辱旗罪罪成。被告古思堯在庭上表示毫無悔意,向法庭表示:「求情就不必了」。控方指,被告過去累有6次同類案底。裁判官李志豪直指被告屢犯,須處予即時入獄,判監2個月。

  被告古思堯(71歲)未有聘用律師代表。控罪指,在2017年7月15日、10月1日,及2018年1月1日,被告以公開及故意方式,分別在示威時將國旗弄出2個破洞;另一次是在國旗上寫「送終」字句,再倒轉展示;第三次是塗污國旗及區旗,在旗上寫下「奠」字。在事發期間,警方曾向被告作出警告,但被告無視。

  裁判官李志豪指,被告在警誡口供內有召認,亦有現場片段作證據,故裁定被告罪成。法庭曾查問被告是否有求情說話,被告即稱,「求情就不必了,不用同情可憐,也無需對我仁慈。」

  裁判官指,據法庭紀錄,被告有6次同類案底。被告在案中第三次辱旗是保釋期間犯案,是本案加刑因素。基於被告屢犯,按例須處予被告入獄是唯一選丁擇,量刊起點為各罪名分別入獄2個月,但三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

  據資料,被告古思堯在2002年6月起,不時在各式示威活動中侮辱國旗或區旗,先後多次被判罪成。被告已非首次因侮辱國旗、區旗被判囚。當中被告曾於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共三次侮辱國旗、區旗罪,原審被重判入獄9個月,但被告上訴成本減刑至判囚4個半月。而2016年3月被告又因侮辱國旗、區旗罪判囚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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